长沙有个案子压了一年,终于捂不住了。
2024年5月8日,28岁的实习医生罗帅宇在湘雅二院宿舍楼坠亡。警方初步认定其为自杀,但家属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了诸多疑点:坠楼现场距离宿舍楼有7米之远,且现场有打斗痕迹,罗帅宇的包内还装有2.5万元现金,这些细节都与自杀行为不符。
后续家属在罗帅宇电脑中恢复了大量数据,是大量关于医院内部医疗腐败的举报材料,涉及医生刘翔峰的过度医疗、伪造病例、非法器官交易等问题。
在罗帅宇坠亡后,湘雅二院提出给予家属85.3万元的补偿,但条件是家属必须签署一份《保密协议》,承认罗帅宇是自杀,并且放弃在网络上发声。
这份《保密协议》有没有法律效力?一般要看以下几点。
是否构成显失公平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在罗帅宇事件中,家属在面对医院提出的高额补偿时,大概率处于一种心理压力较大并极度悲伤的状态,尤其是在没有尸检结果、真相不明的情况下,医院利用家属对真相的渴望和经济需求,要求签署《保密协议》,这种行为构成极大可能显失公平。
是否存在胁迫或欺诈
如果医院在签订协议时,故意隐瞒罗帅宇身后举报材料的存在,或者通过其他手段误导家属,使其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签署协议,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欺诈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一方以欺诈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此外,如果医院以不归还遗物或者威胁家属的方式,强迫其签署协议,这可能构成胁迫。因为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,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,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
协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
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,要求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。在罗帅宇事件中,家属签署的《保密协议》可能涉及对医疗腐败行为的掩盖,这显然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。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综上所述,医院通过高额补偿换取家属的沉默,这种行为不仅无法真正解决事件背后的腐败问题,还可能导致更多不公和伤害,让其他患者继续面临潜在的巨大风险。
所以,在法治社会下,这种《保密协议》属于废纸一张。
但显而易见,这并不是什么补偿金,而是一笔封口费。
那么医院支付这笔巨额封口费,怎么入的账?钱的来源是哪里?谁买的单?
现在听说涨价到1500万了。